根据(长春市政府发〔2008)18号文件)规定:
一、供热价格: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6元调整到29元;经营性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31元调整到36元;其他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8元调整到33元。
二、继续实行对用热低保户补贴政策,同时将用热低保边缘户纳入补贴范围。低保户热费补贴按新标准继续执行原政策;低保边缘户此次调价新增加的热费支出,按每户60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85%,供热企业负担15%给予补贴。
三、加大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自行取暖的补贴力度。对自行取暖的低保户,在现有补贴的基础上每户增加18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低保边缘户自行取暖的,从今年开始每户每年补贴18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新热费标准自2008—2009年采暖期开始执行,今年按原标准已交纳热费的用户于2008年11月底前按新热费标准补齐差价。
五、对在采暖期间由于供热企业原因室温未能达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和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45号)向热用户按规定退费。
六、其它有关规定仍按长春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05〕64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