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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 
2008-11-27 16:53    来源: 

    [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 令第3号

    [发布日期]:2003-09-10

    [生效日期]:2003-10-2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

    长春市轻轨 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21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2003年9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轻轨交通管理,促进轻轨交通建设,保障轻轨安全运营,维护 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轨,是指轻轨线路的轨道、车站(含出入口)、车辆、机电设备、指示标志、隔离网、桥梁、隧道、地面线路(含电缆、光缆)、地下线路、高架线路、声屏障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护轻轨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轻轨交通的运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轻轨交通管理工作;轻轨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轻轨交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计划、规划、土地、 、环保、园林等有关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轻轨沿线的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轻轨交通用地范围内,轻轨交通经营单位依法享有 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

    城市规划确定的轻轨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 轻轨交通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理、安全运营、文明 的原则。

    第七条 轻轨几哦哀痛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垃圾箱等必要的 和 设施。

    车站、线路、车厢内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文明。

    第八条 在轻轨沿线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车站外侧三十米内;

    (二)地面线路轨道边线外侧十米和地下线路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本办法规定

(责任编辑:孙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