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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 
2008-11-7 16:52    来源: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发布日期]:2000-10-15

    [生效日期]:2000-10-15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80704

    吉林省 常委会办公厅关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

    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的批复

    (吉人办函〔2000〕64号)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200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请按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文本公布施行。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0年10月15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 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对备案规章的接收、登记、出具回执、存档,并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分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备案规章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章。

    第六条 长春军分区、市中级人民 、市人民 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他国家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和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备案规章进行审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召开审查会议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责任编辑:孙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