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联合会的职责和性质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即: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全市性残疾人事业团体。根据中组部2006年28号文件,残疾人联合会为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团体。
长春市残联由市政府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口指导。根据长春市委组织部1996年37号文件《关于全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干部管理办法和党组织管理关系的意见》,明确:市残联主席团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市委管理。主席、副主席为兼职,不占编制,不定级别,由选举产生,选举前报市委审批。市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经市委讨论同意,征求省残联意见后,由市政府任免职务。各县(市)区残联干部的管理,以县(市)区党委为主,市残联协管。各县(市)区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应事先征求市残联的意见,然后再办理手续。上一级残联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责任。
市残联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提高素质,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全市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协助市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七)指导和管理全市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八)开展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长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1993年,国务院成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残联。为了工作对口衔接,省、市人民政府均成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2006年8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27号《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吉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精神,为与上级统一,便于衔接、协调和开展工作,长春市编委下发文件,将长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长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同时,鉴于有关领导工作变动,对其组成人员作了调整。主任由副市长高学章担任,副主任由柳宝祥副秘书长及十个委、办、局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二十五个。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
三 、市残联基本情况
市残联机关编制25人,工勤2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目前副理事长4人)
市残联机关设五个内部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的政务、事务;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联络部:负责组织建设工作、协助管理县(市)区残联领导班子,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法制建设、维权工作、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信访工作。
(三)教育就业部负责: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特殊教育工作、职业技术培训工作、扶贫工作、盲人按摩工作。
(四)康复部:开展各类残疾人康复工作、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残疾预防工作。
(五)宣传文体部:负责宣传和文化体育工作。
市残联有两处基础设施:市残联办公楼,4200平米;
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3800平米。
市残联下辖3个事业单位:
1、市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为正处级,编制38人。
2、市扶残生产办公室,正处级,编制4人。
3 、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正处级,编制11人。
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事业编制2人。(经省民政厅、市编办批准的社团组织)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主席团和执行理事会。成立了市肢残人协会、市盲人协会、市聋人协会、市智力残疾人亲友会、市精神残疾人亲友会等五个专门协会。市残联对五个专门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县(市)区情况
目前十个县(市)区均设立残疾人联合会,为当地政府正局级格。四个开发区残联工作由社会事业发展局承担。县(市)区残联共有行政编制55人,事业编制90人,实有人员169人,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2人。五个老城区和农安县共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残疾人活动中心等综合设施4800平米。南关区投入550万元兴建1700平米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大楼,已开始发挥作用。
五、乡镇(街道)基本情况
城区各街道全部成立了残联,并配齐了兼职理事长和干事,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残疾人基本情况清楚,全部实行规范化管理。各街道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得到落实,能将残疾人的社区康复、就业、扶贫、维权、文体活动纳入工作日程,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得到残疾人和社会的普遍好评和认可。乡镇残联多数由民政助理兼任理事长。由于财力限制,多数没有活动室,工作没有城区活跃。
六、村(社区)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社区351个,村1687个。2005年9月,市残联、民政、卫生、财政联合下发了《在建设和谐社区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对建设社区残协组织,配备残疾人专职副主席,推动社区残疾人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现有271个社区残协配备了专、兼职副主席。各社区均有活动场所,普遍开展了社区康复工作和残疾人的其他工作。
七、长春市残联普法工作主要成绩
“十五”期间,长春市残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长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使我市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为我市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1、将残疾人事业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为了尽快改变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状,市残联依靠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推动残疾人事业。近年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扶残助业工程”的通知,各级残联解决了城镇残疾人就业累计14131人,其中集中安置就业4367人,按比例安置就业3470人,个体及灵活就业6294人,农村累计从业5.5万人。对18959名残疾人进行了职业培训。去年,市政府出台了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实施意见,各级残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包、带、扶、”助残活动,通过“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一帮一”结对子等形式,为残疾人解决了大量实际困难。完成残疾人危房改造307户,使这些残疾人,全部住上了新房。开展了“互助关爱助残行动”,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15000例,其中为贫困白内障盲人减免医疗费、手术费达5000人。在社区和家庭,积极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为重症精神病人免费送药8000人次,免费住院600余人。几年来,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康复服务达4万人次,使一大批残疾人得到康复,重返主流社会。资助185名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2、积极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形成扶残助残社会氛围。
市残联在每年的“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节日积极宣传“保障法”,为在全社会营造扶残助残的氛围,加强了报刊、电台、电视台的宣传。在长春人民广播电台开办了《残疾人之声》专题节目,在长春日报开办了《残疾人天地》专栏,在长春电视台“一周新闻综述”中开辟了《残疾人手语》节目。几年来,在各新闻媒体宣传保障法,宣传报道残疾人事业的文章、节目近1100条。
3、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执法大检查。
为了使我市残疾人保障法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减少和杜绝侵犯残疾人利益的事件发生,市残联积极协调人大定期对我市贯彻“保障法”情况开展大检查。2004年省人大对我市贯彻执行“保障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和巡视,对我市贯彻落实“保障法”情况,给予了肯定,同时又进一步推动了我市贯彻“保障法”的工作。